原告彭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新加坡共和国公民x,护照号x。
原告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新加坡共和国公民x,护照号x。
委托代理人刘天华,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x。
被告福建茂祥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简称茂祥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X组织机构代码x-0
委托代理人徐开翟、兰某某,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建省闽侯县桐口国有林场(简称闽侯桐口国有林场)。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桐口国有林场。
法定代表人叶某丁,场长。
本院在审理彭某甲、彭某乙与叶某丙、福建茂祥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2年1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其申请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拟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甲、彭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5元由原告彭某甲、彭某乙负担。
审判长俞淑娟
审判员卢秋华
审判员张俊
二0一二年一月日
书记员郑凌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