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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卫辉市人造毛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翠萍,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卫辉市人造毛皮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赵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保根,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卫辉市人造毛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杨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费。

审判长孙峰

审判员黄远锋

代理审判员李书光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刘万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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