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某乙,女,48岁。
被执行人刘某某,女,58岁。
黄某乙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某乙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某偿还借款x元。
本案受理后,本院于2010年7月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黄某乙鉴于本院因另案已对被执行人刘某某在寿宁县实验小学的每月工资收入予以扣留1100元,此外举不出被执行人刘某某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之证据,向本院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案参与债权分配。本院认为,本案债权可参与被执行人工资扣留款的分配,此外,申请执行人举不出被执行人刘某某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之证据,向本院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至2010年8月17日止,被执行人刘某某尚未向本院交纳应承担的执行费115元,并欠申请执行人黄某乙借款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龚启城
审判员张高飞
审判员王晓东
二0一0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