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1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检察机关继续予以取保候审;同年12月29日,本院继续予以取保候审。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以被告人杨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999年1月,同案人郑金贵(已判刑)伙同同案人蔡某某(已判刑)共同经营一部车牌号码为闽B-x大货车,由于该车报废期限已到,为了能在公路上继续行驶,就委托被告人杨某包检,经过一番协商,包检价格为人民币1000元,而被告人杨某在明知莆田一男子(主体身份不明)没有能力包检的情况下却以600元委托其包检。该男子用伪造的印章在行驶证上盖有“延缓报废至99年6月有效闽为0(2)”字样,从中获利400元。后该报废车辆继续营运上路后于1999年3月3日在泉州市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死亡5人,伤2人的严重后果。
2011年9月24日,被告人杨某主动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
本院另查明,闽B-x大货车肇事致5人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x元于2004年间由本院执行完毕结案。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某已退赃人民币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本院(2006)仙刑初字第X号、(2007)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盖有“延缓报废至99年6月有效闽O(2)”字样的机动车行驶证副页复印件、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车管处关于“延缓报废至99年6月有效闽O(2)”印章系假印章的证明材料、仙游县公安局证明、退赃收据,同案犯郑某某、蔡某某的供述及被告人的原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为了使同案犯已届报废期限的大货车继续营运,伙同他们共同在汽车行驶证上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具有特殊用途的印章,使该报废车辆继续营运上路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国家机关的信誉,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能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且仙游县司法局亦建议适用非监禁刑,故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杨某的非法所得人民币四百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朱国忠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蔡瑜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