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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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故意杀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略),现住(略)。2010年6月1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洛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曹某某故意杀人一案,由洛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9月21日以洛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耀民、王军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曹某某与被害人陈XX在(略)同住一个寝室,二人自2009年7月以来,常因琐事发生纠纷。2010年6月17日早上,二人因扫帚问题发生过口角,之后,又因陈XX不让曹某某在寝室煎药,曹某某便产生杀死陈XX的念头。当日13时许,被告人曹某某趁陈XX在寝室内睡觉之机,用自制尖刀朝陈XX腹部猛刺一刀。陈XX惊醒后夺刀跑出门外,后经伊川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18日上午死亡。

经法医鉴定:陈XX系被人用锐器刺破肝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曹某某于当日在伊川县X乡敬老院内被抓获。

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以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曹某某供述;证人董X、吴XX、申XX、段XX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DNA鉴定书;提取笔录、抓获证明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曹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其不是故意杀人。其辩护人发表如下变化意见,本案事出有因,且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认罪态度较好。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与被害人陈XX在(略)同住一个寝室。二人自2009年7月以来,常因琐事发生纠纷。2010年6月17日早上,二人因扫帚问题发生过口角,之后,又因陈XX不让曹某某在寝室煎药,曹某某便产生杀死陈XX的念头。当日13时许,被告人曹某某趁陈XX在寝室内睡觉之机,用自制尖刀朝陈XX腹部猛刺一刀。陈XX惊醒后夺刀跑出门外。后经伊川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陈XX于18日上午死亡。

经法医鉴定:陈XX系被人用锐器刺破肝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曹某某于当日在(略)内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曹某某供述证明:陈XX是2009年住进敬老院的,和我住一个房间。当时是夏天,外面有好多蚊子,但他进出老是不关门,我一说,他骂我还打了我一顿。之后还因为琐事吵过几次架。今天早上,他私自将我的扫帚拿出来想给老曹某,我不愿意,就问他要,他不给我,还用扫帚打了我一下。之后我俩一起去找敬老院的吴院长,从院长屋里出来,他又当着很多人的面对我说谁叫你在屋里煎药我又顶撞了他几句。最近的诱因是他不让我在寝室煎药,我感觉他欺负我太狠了,实在忍受不了,所以决定杀掉他。

今天中午,我因早上的事气的没有吃饭,陈XX吃过饭后上床睡觉了,我感觉晚下手不如早下手,这刚好是个机会,就从抽斗里拿出刀子,到他床边照他肚子上狠狠戳了下去。陈XX还没等我把刀子拔出来,就从床上坐起来抓住我握着刀子的右手,把我的手往上推。这样刀子就从他的肚子里拔了出来。之后陈XX继续和我夺刀子,同时大喊“救人了、救人了”。旁边寝室的董X过来拉我,我就松开刀子,陈XX从床上下来两手捂着肚子出去了。这时我才发现自己的左手拇指和右手中指都被刀子割破了,就找来布条把伤口包上,然后坐在屋里等着政府处理。……只戳了一下,戳在陈XX左侧肋骨下面,刀身部分应当是全部进入了他的身体。……刀子是锯条磨成的单刃刀,刀柄用塑料绳缠了一下,外边用黑色皮子包着,刀刃长约10公分、宽约3公分,刀柄长约10公分。

2、证人董X(住(略))证言证明:2010年6月17日13时左右,其正在睡觉,突然听到旁边屋子有人喊“救人了、救人了”,就赶紧从床上下来,推开曹某某和陈XX的屋门,见曹某某和陈XX正在陈XX的床那里撕拽着打。陈XX在床上躺着,曹某某站在床边,两人手扣手在相互推搡。其赶忙过去拉曹某某,但没拉动,只好跑到院子喊“救人了、救人了”。这时见陈XX捂着肚子从屋子里跑出来,到水池那里躺倒在地上。后来救护车过来把陈XX拉走了。……在敬老院的水池上其看见了一把刀,刀上有血。另证明,曹某某和陈XX两人住在一个屋里,以前就吵过架,6月17日早上,两人还因争一个扫帚差点打架。

3、证人吴XX(系(略)院长)的证言及报案材料证明:2010年6月17日13时10分左右,其在办公室和曹XX谈早上曹某某和陈XX闹矛盾的事,听到有人喊“救人了、救人了”,就跑到外面,见陈XX从屋子里跑出来,肚子上面有血,手里拿着一把刀,跑到水池边。其看陈XX伤势比较严重,就把他扶着躺到地上,陈XX把刀放到水池边。其就赶紧打120急救电话,然后又打白沙派出所的电话报警。……陈XX上衣肚子附近有好多血,衣服上有一道被刀扎破的洞,左手拿着一把刀子。刀是自制的刀,长有15公分左右,宽有三、四公分。陈XX向水池边跑的时候说曹某某用刀戳他了。

4、证人申XX(系(略)书记)证言证明:陈XX受伤的内容与证人吴XX一致。同时证明,陈XX受伤后,其将曹某某从屋内带出叫人看住。另证明,曹某某和陈XX两人平时经常为一些小事吵架,6月17日早上因为一把扫帚引起吵架。

5、证人吴万现(系(略)工作人员)证言证明:曹某某和陈XX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

6、证人段XX(系伊川县人民医院医生)证言证明:2010年6月17日下午2点左右陈XX受伤被送到医院,接诊后见其腹部有一个三、四公分的口子,像是用刀戳的。

7、伊川县公安局公(伊)刑勘[2010]x号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略)。……进入曹某某与陈XX的住室,床垫西北角处有一3×4CM刺破口,边缘有血迹(拍照后原物提取),床垫东南侧距南墙65CM、东墙90CM处有一25×10CM血迹(拍照后原物提取),床垫中间部位距东墙66CM,南墙x处有一19×17CM血迹(拍照后原物提取),床垫北头偏西距东墙82CM,距北床沿15cm处有一26×23cm血迹(拍照后原物提取),……由曹某某的床北头地面上至卧室门口有滴落血迹(拍照后棉签提取)。……水池东北侧1.5米处地面上有一把刀。刀总长23.4CM,刀宽3.2CM,柄长11CM,用黑色胶皮封缠(拍照后原物提取),刀上有血迹。

8、伊川县公安局(2010)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陈XX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肝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9、洛阳市公安局(洛)公(刑)鉴(法物)字(2010)X号刑事技术鉴定书证明:现场提取铁制单刃匕首上所检血痕、现场东侧卧室东南角处床罩上所检血痕、房间外地面上滴落血痕、现场东侧卧室内地面上滴落血痕、现场东侧卧室东南角处床北头下方地面上滴落血痕、曹某某所穿衣服上所检血痕为陈XX所留的几率均为99.999%。

10、经被告人曹某某当庭辨认:其指认现场提取刀子是其作案用的刀子。

11、伊川县公安局出具的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0年6月17日20时33分-47分,侦查人员对曹某某人身进行搜查,发现其所穿灰色上衣腹部有部分血迹,遂进行扣押。

12、抓获证明证明:2010年6月17日13时25分,公安机关在(略)的案发现场将曹某某抓获。

13、伊川县公安局白沙派出所于2010年6月17日出具被告人户籍及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曹某某的身份情况。

14、伊川县公安局白沙派出所于2010年6月17日出具被害人陈XX户籍证明证明被害人的身份情况。

上列证据,经法庭质证,该等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内容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因生活琐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曹某某称其不是故意杀害陈XX的辩解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其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出有因,且被告人曹某某系初犯,无前科,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7日起至2025年6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王小生

代审判员王万臣

代审判员于丽娜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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