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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被告郑某因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晓)容,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姚庆辉,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杨某与被告郑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国概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庆辉、被告郑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0年10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长子郑某石,X年X月X日生育次子郑某耿,现均已成年且能独立生活。婚后,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殴打原告,且被告好赌,所挣的钱全部用于其个人开支,没有尽到做丈夫及父亲的责任。2002年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已没有感情,故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双方没有分居,原告过年过节都有回家生活。被告也没有殴打原告和参与赌博。目前尚欠x元债务未还(该债务是欠郑某祥x元,欠郑某杰x元,欠郑某任8000元,欠郑某锋3000元,欠郑某珠2900元,欠郑某中5600元)。

现查明,原告杨某与被告郑某经人介绍后于1990年10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长子郑某石,X年X月X日生育次子郑某耿,现均已成年且能独立生活。现原告以被告参与赌博,经常殴打原告,没有感情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在庭审中,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主张尚欠x元债务未还,原告承认欠郑某杰x元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其他债务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本院暂不予认定。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系合法婚姻,依法受法律保护。现原告主张被告参与赌博,经常殴打原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视其举证不能,也没有存在其他法定离婚情形,故其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已婚多年,且生育两个孩子,感情基础较好,只要双方能够互相信任、互谅互让,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杨某与被告郑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一百二十三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国概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培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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