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11)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6136号上诉人重庆××总厂(下称××总厂)与被上诉人樊××劳动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渝一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总厂。

法定代表人:杨×,厂长。

委托代理人:袁××。

委托代理人: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

委托代理人:梁××,重庆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重庆××总厂(下称××总厂)与被上诉人樊××劳动争议一案,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0日作出(2011)江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总厂对该判决不服,向本某提起上诉。本某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1年9月14日进行了询问。××总厂的委托代理人袁××、陈××,樊××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参加了询问。本某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7日,一审法院作出(2008)江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确认樊××与××总厂自1993年2月至2007年12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

2009年6月1日,××总厂(甲方)与樊××(乙方)签订了《关于樊××自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协议》。协议约定如下:一、乙方要求补办养老保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缴纳。甲方只配合办理相关手续。二、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提出任何经济补偿、赔偿等诉讼。三、如因甲方为其补办养老保险相关手续,今后如出现相关政策法律责任和问题,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和解决。

2009年8月28日,××总厂收到樊××支付的x.94元养老保险金,并向其出具了收款凭证。凭证载明,代收樊××养老保险金x.94元。此后,××总厂为樊××办理了养老保险。2009年9月22日,重庆市X区社会保险局向樊××发放了基本某老保险关系接续卡。接续卡载明:樊××1993年3月(10个月)养老保险单位缴纳2669.8元、个人缴纳39.9元;1994年(12个月)单位缴纳3196.92元、个人缴纳56.88元;1995年(12个月)单位缴纳3174.6元、个人缴纳77.04元;1996年(12个月)单位缴纳3157.2元、个人缴纳87.48元;1997年(12个月)单位缴纳3144.6元、个人缴纳96.84元;1998年(12个月)单位缴纳3133.08元、个人缴纳115.92元;1999年(12月)单位缴纳3106.8元、个人缴纳137.28元;2000年(12个月)单位缴纳3049.2元、个人缴纳189.0元;2001年(12个月)单位缴纳3028.8元、个人缴纳209.4元;2002年(12个月)单位缴纳2937.96元、个人缴纳300.24元;2003年(12个月)单位缴纳2887.92元、个人缴纳355.68元;2004年(12个月)单位缴纳1492.8元,个人缴纳597.16元;2005年(12个月)单位缴纳1723.2元、个人缴纳689.28元;2006年(12个月)单位缴纳1996.8元、个人缴纳798.72元;2007年(12个月)单位缴纳2306.4元、个人缴纳922.56元。单位共计缴纳x.08元。

双方因劳动争议发生纠纷,重庆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4月8日受理了樊××的仲裁申请,该委于2011年4月28日作出渝江劳仲不字(2011)第X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一审庭审中,樊××称双方签订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是无效的。樊××承担了××总厂应缴纳的x多元养老保险,××总厂应支付樊××垫付的养老保险费。××总厂认可单位应缴纳社会保险,但单位十分困难,欠养老保险费达近2000万元。樊××认可单位困难。

樊××一审诉称:2008年10月27日,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江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确认了樊××和××总厂自1993年2月至2007年12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在前述期间,××总厂未为樊××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判决后,樊××多次找××总厂要求为其补缴养老保险,××总厂以单位困难为由拒绝履行法定义务,樊××向重庆市X区社保局投诉。在江北区社保局的监督下,樊××和××总厂于2009年6月1日签订了《关于樊××自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协议》。樊××向单位缴纳了x.94元才办理了养老保险。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是××总厂的法定义务,虽然××总厂应缴纳部分樊××已垫付了,但××总厂应返还给樊××。为维护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樊××和××总厂于2009年6月1日签订的《关于樊××自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协议》无效,并判令××总厂支付樊××已垫付的应由××总厂为樊××缴纳的养老保险费x元。

××总厂一审辩称:樊××和××总厂于2009年6月1日签订的《关于樊××自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协议》(下称《协议》)已超过了1年的仲裁时效。××总厂长期亏损、历史欠债巨大,欠社会局职工养老保险费高达近2000万元。前述协议是樊××的真实意思,也是樊××充分理解了××总厂特殊情况和困难后,主动放弃了自己权益的行为。××总厂也按《协议》配合樊××办理完结了相关的保险手续。请求驳回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具有法律强制性,缴纳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障基金,既是劳动者的权利,同时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双方不能通过约定,对社会保险的缴纳作出变更。因此××总厂与樊××签订的《协议》违法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协议无效。本某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应从《协议》被确认无效后起算,故对××总厂提出的申请仲裁时效已超过1年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X号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某中,1993年3月至2007年12月期间,××总厂应当依法为樊××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x.08元,但其未缴纳,而是由樊××缴纳的,按照前述规定,××总厂应支付樊××垫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x.08元,樊××只要求支付x元,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樊××与重庆××总厂于2009年6月1日签订的《关于樊××自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协议》无效。二、重庆××总厂于本某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樊××垫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x元。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重庆××总厂承担。

××总厂不服一审判决,向本某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2011)江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总厂与樊××所签《协议》有效。3、本某、二审诉讼费用由樊××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总厂和樊××所签协议是樊××在充分了解厂里困难情况后自愿签订,是樊××真实意思的体现,是其主动放弃自己权益的行为。而且该协议也是在樊××的多次要求下,××总厂才和樊××签的,樊××在签该协议时,负有审查协议是否有效的义务,在协议履行后也应当知道自己权利是否受到侵害。因此,确定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应从无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一审法院认定本某申请仲裁的时效期应当从协议被确认无效后计算,没有法律依据。

樊××辩称: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询问中××总厂提交樊××于2009年5月20日写给××总厂厂长的说明。对该份证据,樊××认为其未在上面签章,不予认可,同时认为该证据与本某无关。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某认为,综合审理情况,本某争议焦点在于:樊××和××总厂于2009年6月1日签订的《关于樊××自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协议》是否有效以及樊××申请仲裁是否超过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可见,社会保险具有法律强制性,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对劳动者进行参保时,参保类型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均已由相关政策法规作出明确规定,故双方不能通过约定,对社会保险的缴纳作出变更。××总厂与樊××在签订的《协议》中对双方应承担的缴费义务作了重新约定,明显增加了作为劳动者一方的樊××的义务,应当确认其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协议应认定为无效。由于认定合同无效属确认之诉,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故樊××向法院起诉确认合同无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在双方所签《协议》被确认无效之后,双方基于合同无效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从《协议》被确认无效时起算,故××总厂提出的樊××申请仲裁时效已超过1年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由于樊××的社会保险中本某××总厂承担的缴费数额已由樊××缴纳,在双方所签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总厂应当返还樊××垫缴部分费用。根据一审查明事实,××总厂应当依法为樊××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x.08元,该部分款项系由樊××缴纳,现樊××只要求××总厂支付其垫缴部分的x元,依法应予支持。

综上,××总厂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某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重庆××总厂负担。

本某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廖鸣晓

代理审判员闫信良

代理审判员朱华惠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牛维宋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