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生于1983年10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0年2月2日被开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2月10被刑事拘留,3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7日起诉到本院,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1日21时左右,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封县X镇县X街馋嘴吧饭店门口因琐事与王XX发生矛盾,用菜刀将王XX头部砍伤。经法医鉴定,王XX的伤属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被害人王XX的陈述,证人何XX、张XX、康XX、田XX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作案工具照片,开封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的亲属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赵某某当庭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日起至2010年6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段军英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郭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