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人李XX等与被申请人尹XX其他民事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XX,男。

申请人唐XX,女。

被申请人尹XX,女。

申请人李XX、唐XX申请被申请人尹XX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于2011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尹XX以其女儿李X名义存于资兴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三都信用社(账号:(略))的存款x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XX、唐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尹XX以其女儿李X名义存于资兴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三都信用社(账号:(略))的存款x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德才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黄龙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