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XX,男。
申请人唐XX,女。
被申请人尹XX,女。
申请人李XX、唐XX申请被申请人尹XX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于2011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尹XX以其女儿李X名义存于资兴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三都信用社(账号:(略))的存款x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XX、唐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尹XX以其女儿李X名义存于资兴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三都信用社(账号:(略))的存款x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德才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黄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