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解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金培宏,固始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解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双方均系再婚,于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于1999年生育一男孩王××。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某感情基础,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抚养小孩,原告不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有些家庭暴力,但都是她的原因引起的。另外结婚时间是1997年。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王××。现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
上述事实,有证明、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育有一子。虽为琐事发生纠纷,但并未致感情彻底破裂,且被告当庭保证不再打骂原告,尚有和好可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解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在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二审受理费15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谢运东
审判员王某仁
审判员张泽普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吴未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