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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某诉殷某返还财产纠纷案再审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柳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覃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殷某

委托代理人:路庭世,广西求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覃某因与被申诉人殷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融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诉。柳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8月8日作出柳市检民抗[2011]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2011)柳市民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决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焕朝、步翠锁出庭。申诉人覃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申诉人殷某的委托代理人路庭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裁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0)融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诉讼费用的负担,根据重审结果予以确定。

审判长黄建朝

审判员黄继湘

审判员李某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黄子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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