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男。
天门市人民法院审理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犯侵犯著作权一案,于2011年8月8日作出(2011)天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发回重审。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周某犯侵犯著作权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门市人民法院(2011)天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天门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陶雄平
审判员张少华
代理审判员张凯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