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1)东中行再字第X号
原审原告张某林诉原审被告东营市文化局行政强制行政赔偿一案,垦利县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1999)垦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本院于二○○○年十月二十七日以(1999)东中行监字第X号行政裁定指令广饶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
本院经复查认为,(1999)东中行监字第X号行政裁定适用法律不当,指令程序错误。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1999)东中行监字第X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垦利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三、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王少南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