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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攸县湘东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X区X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安,湖南强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即代为调查取证,拟定、签某、提起诉讼,举证,参加庭审活动,签某法律文书、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撤诉、上诉、调解、申请执行等。

委托代理人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X,系广州正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代理权限同上。

被告攸县湘东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攸县湘东大市场地下室。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曼文,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攸县湘东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称:原告依法享有专利号为ZL(略).1,外观设计名称为玩具刀(烈焰)的外观设计专利权。2010年11月,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铁甲勇士”玩具。经原告鉴定,被告处销售的“铁甲勇士烈炎刀”玩具,侵犯了原告注册的外观专利的合法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调查取证费用、经济损失3万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攸县湘东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攸县湘东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ZL(略).1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并保证不再侵犯原告的知识产权;

二、被告攸县湘东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自调解协议签某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x元至指定帐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帐号:(略),户名:杨安)。如未在指定时间内支付,则原告有权按x元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再就攸县公证处(2010)攸证X号公证书向被告攸县湘东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主张权利;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某起生效。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某或者盖章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刘蕾

审判员彭建爱

代理审判员邹梅元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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