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强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列当事人因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11)子法督字第x号支付令,于201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支付令确定:由刘某付给强某本金x元及从2009年7月1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1.5%的利息,承担诉讼费100元、执行费100元。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的工资已被另案冻结,家中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执行人刘某工资解冻后,从刘某工资中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1)子法督字第x号支付令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高文辉
审判员:杜存洲
审判员:杨晓彦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某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