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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陈某甲与被上诉人陈某乙、叶某合伙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

上诉人刘某、陈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陈某乙、叶某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1)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1)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王大志

审判员余多成

审判员李敏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胡洋(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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