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
上诉人刘某、陈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陈某乙、叶某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1)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1)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王大志
审判员余多成
审判员李敏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胡洋(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