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与马某某系夫妻关系。
共同委托代理人霍新丽,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金勇,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某某、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卫辉市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卫辉市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马某某、徐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2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师斌
审判员王大鹏
审判员王抗
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韩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