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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某某、徐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与马某某系夫妻关系。

共同委托代理人霍新丽,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金勇,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某某、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卫辉市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卫辉市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马某某、徐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2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师斌

审判员王大鹏

审判员王抗

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韩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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