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陆某甲,男,住(略)。
被执行人陆某乙,男,住(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某甲与被执行人陆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陆某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陆某乙依照执行通知书规定偿付了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5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晃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英军
审判员杨建清
代理审判员张亚
二O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杨晓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