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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甲申请执行与陆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陆某甲,男,住(略)。

被执行人陆某乙,男,住(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某甲与被执行人陆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陆某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陆某乙依照执行通知书规定偿付了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5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晃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英军

审判员杨建清

代理审判员张亚

二O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杨晓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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