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丁中亚、戴某某,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焦某某,固始县水利局干部。
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治学独任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丁中亚、戴某某,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因还银行贷款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多次催要均以无钱为由拖欠至今。现要求被告立即清偿借款,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借条是我打的不错。本案原告与我儿子李某经他人介绍,于2010年腊月12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领取结婚证。结婚时原告娘家陪嫁10万元,我们也给原告10万元。2011年7月份他们双方生气打架,原告称将她打坏了住进南京市一所医院(因当时他们在南京租房子居住),后原告娘家来了一些人非让我打这个借条。在他们的威逼下,我才打了这个借条,但钱我没用。请法庭查证。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因偿还银行贷款(购船舶款),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据载明:“今借到高某现金贰拾万元整,借款人李某,2011年7月26日”。原告款借出后,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及时清偿借款,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借款条据一份。被告提供偿还贷款回单二份、结婚磁带一盘及庭审笔录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现原告持借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有理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其拖欠不付应负清偿责任。被告当庭辩称他出具借条时,是在原告亲属胁迫下进行的,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即便如此,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事后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回借条。由于被告在原告起诉前未主张报案,故对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欠原告高某借款本金2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43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丁治学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申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