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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贺某与被上诉人赖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身份证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贺某因与被上诉人赖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的(2011)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驳回管辖异议民事裁定,以“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的湖北省荆州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荆州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上诉人贺某离开原夫妻住所地超过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作为原告住所地的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贺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虹

审判员成静

审判员阳桂凤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欧卢会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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