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处: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拒绝履行民事判决书中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给予办理将被执行人王×名下房屋过户给申请执行人陈某花的相关手续。
附:(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