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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管理处: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拒绝履行民事判决书中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给予办理将被执行人王×名下房屋过户给申请执行人陈某花的相关手续。

附:(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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