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某乙,男,62岁,汉族。系李某甲祖父。
申请人李某甲要求宣告李某艳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某甲诉称,我母亲李某艳于2000年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我随祖父李某乙生活,现李某乙年岁已高,为使我能够依法享受国家有关政策照顾,请求法院宣告李某艳为失踪人。
经查,李某艳,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籍贯为河南省新野县X镇王庄大队毕庄小队,系申请人李某甲的母亲。李某甲生于X年X月X日,其父亲李某让因病去世,李某艳于2001年外出务工,至今下落不明。现李某甲随其祖父李某乙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6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某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某艳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甲申请宣告李某艳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某艳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欣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胡培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