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贺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系贺某某祖母。
申请人贺某某要求宣告高书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贺某某诉称,我母亲高书英于1998年外出务工,至今下落不明,我随祖母刘某某生活,现刘某某年岁已高,为使我能够依法享受国家有关政策照顾,请求法院宣告高书英为失踪人。
经查,高书英,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籍贯为河南省新野县X镇X村沙窝X组,系申请人贺某某的母亲。贺某某生于X年X月X日,其父亲贺某庆于1997年10月6日因交通事故死亡,高书英于1998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贺某某随其祖母刘某荣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6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高书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高书英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贺某某申请宣告高书英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高书英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欣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胡培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