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
被告张××。
委托代理人张××。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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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罗某林
审判员唐勇林
人民陪审员段小明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邓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