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付湘龙,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黄某乙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雅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2006年相识后同居生活,于2008年11月28日共同生育女孩陈某。2008年4月21日黄某乙到攸县美丽新城购买了W栋X号房屋1套,原告为此支付两万元。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女儿的抚养问题和房屋问题,但被告避而不见,不负责任。故原告起诉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被告同居期间原告支付的两万元购房款;非婚生女孩陈某归原告抚养,由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被告支付原告已支付的生育费及陈某的医疗费一万元。
被告黄某乙辩称:被告愿意和原告协商处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后同居生活,2008年11月28日共同生育女孩陈某。2008年4月21日被告黄某乙在攸县美丽新城购买了W栋X号房屋1套,其中原告支付两万元购房款。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女儿的抚养问题和房屋问题未果。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黄某乙的非婚生小孩陈某由原告陈某某直接抚养,由被告黄某乙在2009年农历12月26日前一次性支付抚养费x元;
二、小孩计生行政处罚的罚款由被告黄某乙承担;
三、原告陈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雅冰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