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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乙诉被上诉人封丘县公安局、原审第三人徐某戊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苗立明,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封丘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鲁某,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丙,封丘县公安局法制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丁,封丘县公安局留光派出所副所长。

原审第三人徐某戊,女,汉族。

原审原告张某乙诉原审被告封丘县公安局、原审第三人徐某戊治安行政处罚一案,长垣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日作出(2010)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原审原告张某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2月14日作出(2011)新行终字第X号行政裁定,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长垣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长垣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于2011年7月10日作出(2010)长行初字第27-X号行政判决,原审原告张某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垣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0日作出(2010)长行初字第27-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长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夏智勇

审判员路月梅

审判员刘大春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明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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