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尚某某。
被告:董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诉被告董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尚某某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告董某某名下的在金融机构的夫妻共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尚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董某某名下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吕念如
审判员张联
人民陪审员徐红茹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代书记员韩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