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南漳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抚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诉称:2003年下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9月25日双方在攸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X年X月X日生育男孩胡某某。2006年11月13日,被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07年5月24日,被告投入广东省英德监狱服刑,目前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因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胡某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要求出狱后抚养小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9月25日,双方自愿在攸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2月4日,原、被告生育男孩胡某某。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2006年11月13日,被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后被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07年5月24日,被告投入广东省英德监狱服刑。目前,被告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做原、被告和好工作无效,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未添置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胡某某在被告胡某某服刑期间由原告王某某直接抚养。被告胡某某刑满释放后,胡某某由被告胡某某直接抚养;原、被告分别独自承担抚养期间的抚养费。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抚男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尹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