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衡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文琪,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莫望杰,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谢某、龙某与被上诉人宁某、贺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衡蒸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1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12月5日通知上诉人谢某、龙某,要求其在2011年12月20日前交清下欠的案件受理费8000元,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谢某、龙某至今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谢某、龙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龙某
代理审判员代立华
代理审判员周隽斓
二0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刘晨
校对责任人:周隽斓打印责任人:刘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