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本溪市桓宝堂桓仁特产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
上诉人本溪市桓宝堂桓仁特产行为与被上诉人田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沈中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本溪市桓宝堂桓仁特产行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1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本溪市桓宝堂桓仁特产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本溪市桓宝堂桓仁特产行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本溪市桓宝堂桓仁特产行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越飞
代理审判员陈洪军
代理审判员刘善超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逄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