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郭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张某丙与被告郭某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付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丙与被告郭某丁于1998年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在一起,X年X月X日生育女孩郭某丁和郭某丁,X年X月X日生育男孩郭某丁,2009年6月3日双方在临武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11月22日,原告诉来法院请求判令: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孩郭某丁、郭某丁,婚生男孩郭某丁归被告抚养,并由被告承担三个小孩的抚养费。
另查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与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丙与被告郭某丁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郭某丁、郭某丁由原告张某丙直接抚养,被告郭某丁每月承担每个小孩抚养费500元;婚生小孩郭某丁由被告郭某丁直接抚养,被告郭某丁自愿放弃要求原告张某丙承担小孩郭某丁的抚养费,三个小孩成年以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己选择;
三、被告郭某丁自愿于2011年11月22日一次性补偿原告张某丙人民币x元;
四、婚续期间的财产,按现状占有,互不找补。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被告郭某丁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付娟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骆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