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县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袁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喻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略)。
原告袁某与被告喻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某诉称:2009年,被告喻某在株洲县X村进行电网改造时,雇请我安排工人的餐饮伙食,当时协商计7元/人/餐,并承诺完工后即付清所有餐饮伙食款项共计1645元。可是工程完工后,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拖欠原告上述款项。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喻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喻某于2009年在承包株洲县X村农网改造工程时,雇请原告袁某安排工人的餐饮伙食,以7元/人/餐。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主张未支付餐饮伙食款为1645元,被告未提出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喻某共欠原告袁某伙食费1645元,被告喻某自愿于2012年1月13日偿还原告袁某伙食费500元,伙食费余款1145元在2012年6月1日前全部还清;
二、上述款项付清后,本案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孙玲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