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沈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0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X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苏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本案于2010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X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0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X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杜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7年10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10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X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任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0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X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屈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0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X区看守所。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某、苏某、杨某、杜某、任某、屈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0年11月1日作出(2010)北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一百二十元;被告人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一百二十元;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一百二十元;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三百七十元;被告人任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三百伍拾元;被告人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原审被告人高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高某服从原审判决,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某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高某撤回上诉。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北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素燕
审判员郭文
审判员王某杰
二0一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孙晓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