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X区X村X栋X号。身份证号:(略)。
被告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X镇X村X组X号。身份证号:(略)。
被告湖南省株洲森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吴某。
本院于2011年12月22日受理原告彭某诉被告马某、湖南省株洲森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彭某以已与对方当事人协议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彭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3元,依法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彭某承担。
审判员胡晋怀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谭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