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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某诉被告马某、湖南省株洲森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X区X村X栋X号。身份证号:(略)。

被告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X镇X村X组X号。身份证号:(略)。

被告湖南省株洲森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吴某。

本院于2011年12月22日受理原告彭某诉被告马某、湖南省株洲森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彭某以已与对方当事人协议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彭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3元,依法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彭某承担。

审判员胡晋怀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谭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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