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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龙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株洲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株洲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蔡某。

委托代理人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喜鹊桥分社负责人,住(略)。身份证号码(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原告株洲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龙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日受理后,因原告以已和解为由,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株洲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院受理费701元,减半收取350.5元,由原告株洲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吴跃进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谭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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