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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辛某甲与被上诉人鞠某,原审被告辛某乙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辛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X村刘家堡子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鞠某,男,满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X村徐家屯X号。

原审被告:辛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X村刘家堡子X号。

上诉人辛某甲与被上诉人鞠某,原审被告辛某乙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海事法院{2010}大海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010年11月27日,经法院合法传唤,上诉人辛某甲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辛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夏妍

审判员郭某

代理审判员刘洪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金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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