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辛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X村刘家堡子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鞠某,男,满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X村徐家屯X号。
原审被告:辛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X村刘家堡子X号。
上诉人辛某甲与被上诉人鞠某,原审被告辛某乙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海事法院{2010}大海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010年11月27日,经法院合法传唤,上诉人辛某甲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辛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夏妍
审判员郭某
代理审判员刘洪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金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