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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赵X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家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职业、住(略),系原告之子。

委托代理人王建华,陕西至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X,男,50岁,汉族,农民,住杨陵区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赵X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贾青素

代理审判员李卫东

代理审判员张艳萍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叱干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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