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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与董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郝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尊科,陕西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干部,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与被告董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于2011年12月9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贾青素

代理审判员李卫东

代理审判员张艳萍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叱干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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