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
你为天门市X乡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案,对本院(2008)汉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不服,以天门市X乡规划局行政许可行为程序和实体违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1995年1月1日,罗某某取得天门市竟陵办事处庆云街一层砖木房屋。1999年2月8日,天门市九鼎商城经规划批准建筑X栋X层商楼,用途为商业,与罗某某房屋北面相邻。2001年12月21日,你取得该商城东1—X门栋。其中X层为非住宅,其他X层为住宅。2005年6月,罗某某将其房屋转让给罗某某。2005年12月26日,天门市X乡规划局依罗某某的申请,审查了其提交的土地使用权证、危房鉴定书及整体拆除通知等材料,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许在原址上建设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的X层楼房。由于罗某某与罗某某房屋买卖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导致规划许可证署名为罗某某,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和建筑者为罗某某。天门市X乡规划局颁证行为虽有瑕疵,但该程序瑕疵不足以撤销许可行为。由于罗某某申请改建房屋的四邻关系清楚,与九鼎商城同属旧城区X乡规划局依据改建房屋性质与用途、建筑面积、建筑要求、建设图纸及四面房屋的历史与现状进行规划许可,符合法律的规定。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你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