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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李某、鲁某甲、鲁某乙因与被申请人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李某。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鲁某甲。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鲁某乙。

上述三申请再审人的委托代理人:史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

申请再审人李某、鲁某甲、鲁某乙因与被申请人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0)天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某、鲁某甲、鲁某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郭某华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葛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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