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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甲与吴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太康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村民。

委托代理人刘成才,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村民。

委托代理人陈君鹏,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同村村民,所承包的责任田东西相邻。从1999年开始,被告就不断地侵占原告的责任田,现已侵占宽度达50厘米。原告多次请原村干部和调解人丈量土地进行调解,丈量后定下边界,而被告几次反悔并毁掉边界。2009年农历正月,被告毁掉原告小麦约二分地,又打伤原告儿子吴某庆,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返还原告承包的责任田宽50厘米。判令被告赔偿损失2400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不存在侵权事实,被告未侵占原告土地。

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系同村村民,所承包的责任田东西相邻,1991年该村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时,是按符合承包责任田人数来分的。东边的边界与吴某西队的土地之间的边界为准,从东至西每人多少米,分地代表首先丈量好,统一捏号,根据号每家几口人就分几口人的地,从东轮着往西赶,第一家为吴某强3个人的地,南头每人宽2、13米、北头每人宽2、17米。第二家是原告吴某甲4个人的地南头每人宽2、13米、北头每人宽2、17米。第三家是被告吴某乙7个人所承包的责任田,南头每人宽2、24米、北头每人宽2、17米。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所承包的责任田地形“刀把子”地形。“刀把形”地是当时遗忘的一片地,在吴某强、原告吴某甲的地北头,与吴某乙的地部分顶头,因地少,村里研究所遗留地照着谁家就给了谁,不在所分的责任田的亩数内。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南头的承包田无争议,仅北头吴某乙多种吴某甲43厘米。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勘验笔录、证人证言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经营权应受法律保护。1991年陈集行政村发包给吴某强一家3口人的责任田南头宽为6、39米、北头宽6、51米。发包给吴某甲一家4口人的责任田南头宽为8、52米、北头宽8、68米。发包给吴某乙一家7口人的责任田南头宽为15、68米、北头宽为15、19米。现被告侵占原告所承包的责任田北头宽度43厘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所管理承包的责任田任何个人不得侵犯,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九条之规定、拟判决如下:

被告吴某乙返还原告所承包的责任田北头43厘米。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汝强

审判员王永伟

审判员胡照勇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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