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又名王X,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某,男,华县司法局大明司法所干部。
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XX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讼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我与被告李XX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4年4月2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李杰,X年X月X日生次子取名李贤。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被告游手好闲,贪婪赌博,原告多次相劝,被告根本听不进去。特别是2006年12月,被告与他人赌博欠下巨额赌债后抛下我和孩子独自离家出走,至今已五年之久,期间音信全无。现我认为我们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我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李XX经本院公告传唤后未到庭参加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4年4月23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李杰,现年15岁;X年X月X日生次子取名李贤,现年13岁。2006年12月,被告独自离家外出,至今未归,期间音讯全无。原告于2011年3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庭审笔录及本院与被告李XX之母林粉莲的谈话笔录,以及大明镇X村委会的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由于被告李x年12月份离家外出后,至今未归,且无音讯,致使二人失去联系达五年之久,原、被告间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离婚之诉应予支持。关于婚生子女抚养问题及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待被告重新出现后双方协商解决或另案起诉,本案不予涉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王某与李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晓明
人民陪审员李桃英
人民陪审员詹三军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勇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