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孙育才,陕西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XX,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王某与被告冯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育才、被告冯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1999年经人介绍我与被告相识,2000年7月1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王某然。由于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因被告与我性格不合而常为生活琐事吵闹。近三年来,我与被告合办一所英语培训学校,更是因各种事情吵闹不止,亲朋多次规劝才勉强维系关系。另外,被告私欲心严重,为争家财,致我与兄弟姐妹关系僵化,且不孝敬公婆。我认为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因此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一套住房及英语培训学校的财产各半享有,共同债务8.5万元依法分担,孩子的保险分红依法分割。
被告冯XX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在我与原告结婚之前,原告就与其家人关系不好,并不是我的原因。原告起诉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原告有第三者,即使原告有第三者,但为了孩子,为了家庭,我愿意原谅原告,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0年7月11日登记结婚,2001年2月16日被告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某。婚初至2008年前双方关系尚好。2008年后,原、被告因经营英语培训学校中的管理问题及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而吵闹,夫妻之间产生矛盾,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因其有第三者,对此原告予以否认,被告提供了原告与他人的聊天记录复制件及证人证言。原、被告在审理中各执己见,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辩称及被告提供的证据在卷证明,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2000年登记结婚后至2008年前双方关系尚可。2008年后双方因培训学校的管理问题及债务问题发生争吵,夫妻间产生隔阂,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审理中,被告辩称原告是因有第三者才起诉离婚,原告予以否认,但依据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认定原告与他人关系暧昧,过错在原告,对原告的行为应予以批评。在审理中,原告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诉不予支持。希望原告能够改正自身错误,今后双方遇事多沟通,正确妥当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为构建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而共同努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武
人民陪审员陈学仁
人民陪审员袁开新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傅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