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洛市看守所。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商区检刑诉字(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铁柱、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陈功良系同居关系,李某某曾因生活琐事被陈功良多次殴打。2010年2月21日上午,李某某与陈功良入住商州区X路珍珠招待所,准备在商州打工。2月22日晚,二人在招待所再次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李某某心怀不满,于次日凌晨1时许,趁陈功良熟睡之机,用一水果刀刺割陈功良颈部,陈苏醒奋力挣脱后开门逃出并呼喊救命,珍珠招待所业主刘某文等人闻讯赶到现场将二人挡开并报警,陈功良被送往商洛医院抢救后脱离危险,被鉴定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文、刘某甲、刘某乙、井某某、宋某某等人证言,相关鉴定结论及其他书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与他人同居期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后,不能正确处理矛盾,持刀刺割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系犯罪未遂,且能主动认罪,有悔罪表现,被害人陈功良亦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从轻处理,故可对被告人李某某减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3日起至2016年2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雷建荣
审判员孙亚革
审判员刘某尧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闫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