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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钱某某、曾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钱某某(又名张某、张大辉),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8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任泌阳县种畜场副场长,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燕某某,河南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上诉人现均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钱某某、曾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作出(2009)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钱某某、曾某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原审被告人钱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原审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原审被告人钱某某、曾某某均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钱某某、曾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9)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新华

审判员吴德河

代理审判员李晓龙

二0一0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赵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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