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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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华葡投资有限公司、世纪全信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X号楼五层。

法定代表人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峥,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鹏,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华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成,北京展达(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世纪全信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号楼万和大厦X房间。

法定代表人姚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磊,北京展达(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公司)因与上诉人重庆华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葡公司)、被上诉人世纪全信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巩旭红担任审判长,法官宋毅、李某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保利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10年12月7日,保利公司与华葡公司签署了合同编号为x(略)-J的《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华葡公司以人民币(略)元的价格购买了“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保利影城的部分资产”,取得了相应的所有权,并且保利公司与华葡公司已于2010年12月29日履行完某权交割手续。根据交易合同第某条的约定,华葡公司在完某前述产权交割手续后,在未取得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保利影城的合法使用权利的情形下,不得影响保利公司作为合法使用权人对该房屋的使用。然而自2010年12月29日产权交割手续履行完某至保利公司起诉时,华葡公司始终未履行将交易标的搬离之义务,致使保利公司无法对该房屋进行重新装修和正常经营,停业达三个月之久。华葡公司的做法已经给保利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此外,根据交易合同第某条的约定,华葡公司应当在交易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付清全部产权转让价款,但截至保利公司起诉时,华葡公司仍未支付剩余的30%交易价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外根据保利公司与华葡公司、全信公司共同签署的《担保合同》的约定,全信公司对华葡公司在交易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连带责任保证。故起诉要求:1、华葡公司继续履行保利公司、华葡公司签署的《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第某条约定的义务,立即将其在本次产权交易中取得所有权的“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保利影城的部分资产”搬离重庆市X区X路X号恒通云鼎大厦六层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保利影城,并自行承担搬离费用;2、华葡公司向保利公司支付截至华葡公司将标的资产实际搬离重庆影城之日的、因其占用重庆市X区X路X号恒通云鼎大厦六层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保利影城所在房屋而导致的保利公司无法正常经营的损失,暂计至2011年7月31日为(略).51元;3、华葡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署的《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第某条约定的义务,向保利公司支付本次产权交易之余款(略)元以及延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至2011年8月15日为x.38元);4、华葡公司向保利公司支付未能按期支付本次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每日x元,暂计至2011年8月15日为(略)元);5、全信公司就上述第3项、第4项诉讼请求与华葡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6、华葡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中第3项、第4项诉讼请求产生的诉讼费用由全信公司与华葡公司连带承担。

华葡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不同意保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保利公司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华葡公司请法庭驳回保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全信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不同意保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具体答辩意见同华葡公司。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2月,保利公司委托评估机构对“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保利影城资产”进行评估。2010年5月10日,重庆大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重大信评报(2010)字第x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报告书摘要为:本次评估基准日为2009年12月31日。本次评估范围为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保利影城的1353台(套)设备和1项装修工程。评估人员对委估资产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经评估,确认在原地持续使用等假设条件下,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保利影城的1353台(套)设备和1项装修工程于评估基准日2009年12月31日所表现的公允市场价值为900.47万元。

2010年5月12日,保利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如下决议:一、确认重庆大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以2009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重庆保利影城资产评估报告所示内容。二、同意按照国家对产权交易的有关规定,以资产评估价值人民币900.47万元的价格为底价转让公司持有的重庆保利影城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挂牌转让方式确定受让人。三、交易基准日为2009年12月31日。

2010年8月11日,中国保利集团公司作出保集字(2010)X号批某,同意重庆保利影城资产转让方案。

2010年8月24日,保利公司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保利影城资产挂牌申请。2010年8月26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布了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保利影城资产转让公告(物权项目):挂牌价格900.47万元;挂牌起始日期2010年8月26日,挂牌期满日期2010年9月25日;转让方承诺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某、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转让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主要设备名称重庆保利影城的1353台(套)设备和1项装修工程;意向受让方应在出具资格确认通知书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纳100万元保证金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受让方应保证,在标的资产权属变更后,使用该资产的影院应于投入运营当月加入保利万和院线;受让方应保证,其成功受让后,接收标的资产现有经营管理人员并建立劳动关系。

2010年10月15日,华葡公司给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100万元。

2010年10月25日,保利公司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给各意向受让方发布《风险提示函》:我方认为有必要就此次资产转让情况做出一些澄清与披露,以免各意向受让方产生某种误解,而误导到贵方的投资决策:1、此次重庆影城资产转让纯属资产转让,不涉及影城的债权、债务等权利(含经营权)、义务的转让。2、影城的租赁协议不在此次转让范围内,依然由我方承租。3、转让成交后,请在我方规定的期限内,在不破坏影城主体结构的情况下,尽快把受让的资产全部搬走,以便我方安排后续经营。

2010年10月28日,华葡公司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出《申诉函》,表示不接受出让方《风险提示函》。

2010年11月,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布《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保利影城资产竞价方案(网络竞价-多次报价)》,规定:出让目的:资产更新。标的出让底价:900.47万元。此次转让纯属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保利影城资产转让,不涉及对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保利影城的债权、债务等权利义务的转让。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保利影城所在房屋现由转让方承租。本次挂牌资产清单主要内容如下: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保利影城的1353台(套)设备和1项装修工程。本次竞价程序分为递交保证金、竞价邀请、领取竞价方案、递交竞买文件、确定受让人和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程序时间表:竞价邀请2010年11月22日、领取竞价方案2010年11月24日、递交竞买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0年12月1日17:00前、场内网络竞价并确定受让人2010年12月2日下午14:30、竞价结果通知2010年12月3日、出让人签署产权交易合同2010年12月7日前。受让要求:标的受让价格不低于出让底价900.47万元;递交100万元的保证金;交易价款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为成交价格的

70%,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交纳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剩余价款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全部付清;受让方应保证,在标的资产权属变更后,使用该资产的影院应于投入运营当月加入保利万和院线;受让方应保证,其成功受让后,接收标的资产现有经营管理人员并建立劳动关系。

2010年11月26日,华葡公司向保利公司并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发出《关于要求对竞价方案有关内容作出澄清并中止本次交易的申请》,提出本次产权交易的出让目的应为重庆保利影城的整体转让(包括经营场地)、影城资产清单所载数据和信息不齐备等问题,要求对有关内容作出澄清并中止本次交易。2010年11月29日,保利公司作出《关于重庆影城资产转让竞价方案澄清申请答复意见》,明确本次产权交易为“资产转让”,本次产权交易中我方从来没有关于“转让经营场地”的承诺。

2010年12月2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保利影城资产转让项目进行网络竞价,竞买人包括华葡公司、浙江视博投资有限公司。经过四轮竞价,华葡公司以923.47万元竞价成功。网络竞价全程由北京市精诚公证处现场监督公证。

2010年12月7日,出让人保利公司与受让人华葡公司签订《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合同编号x(略)-J),保利公司为甲方,华葡公司为乙方,约定:第某条产权转让的标的。甲方将其拥有所有权的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保利影城的部分资产有偿转让给乙方,本次产权转让的标的之详细列表参见《竞价方案》的附件一《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保利影城资产清单》。第某条产权转让的价格。甲方将上述资产的所有权以人民币九百二十三万四千七百元转让给乙方。第某条产权转让的方式。上述资产经资产评估、备案后,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上市挂牌,采用网络竞价的方式,确定受让人和转让价格,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实施产权交易。第某条产权转让涉及的企业职工安置。此次资产转让不涉及企业职工安置。第某条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的承继和清偿办法。此次资产转让不涉及本条款。第某条产权转让中涉及的资产处置。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第某条产权转让总价款的支付。经甲乙双方约定,此次资产转让价款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首付款为交易价款的70%,乙方须在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支付至甲方账户,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乙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提供担保合同,余款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全部付清,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延期付款利息。第某条产权交割事项。产权交割是指资产转让合同项下的标的原所有人以约定的方式履行交付义务,将资产转让合同项下的标的交付给受让人的过程,产权交割完某后,资产转让合同项下的标的的风险由受让人承担。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按照“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保利影城资产清单”要求,及时提供资产交割相关资料,供乙方完某资产转让的交割。甲方书面向乙方提供资产交割相关资料后20日内,经乙方指定人员到资产转让合同项下的标的所在地进行现场接收并签字盖章认可后,视为产权交割完某。甲方书面向乙方提供资产交割相关资料后20日乙方仍未履行上述义务的,视为产权交割已经完某且乙方对产权交割不持任何异议。经甲、乙双方约定,交易基准日为2009年12月31日。第某条产权交割手续的完某。经甲、乙双方协商和共同配合,由乙方完某所转让资产的交割手续。甲方已明确告知乙方,乙方在完某所转让资产的交割手续后应注意以下事项:鉴于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保利影城所在房屋为甲方向房屋产权所有方承租,因此乙方在未取得该房屋合法使用权利的情形下办理资产交割手续后不得影响该房屋所有权人以及其他合法使用权人对该房屋的使用。第某条……第某一条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如甲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则将保证金退还给乙方,并给予相应的赔偿;如乙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则无权请求返还保证金。2、乙方未能按期支付产权转让的总价款,每逾期一天,应按总价款的0.3%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未足额支付产权交易价款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另行交易。第某二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也可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或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第某三条……第某四条甲乙双方的承诺。1、甲方向乙方承诺所转让的资产属真实、完某,……2、乙方向甲方承诺:(1)拥有完某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进行资产受让,无欺诈行为。(2)在产权交割手续完某后,如果乙方使用该资产用于经营其所控制的影院,则使用该资产的影院应于投入运营当月加入保利万和院线。(3)在产权交割手续完某后,接收现有的负责标的资产经营管理的人员并建立劳动关系。3、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泄露本合同中的内容。第某五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及执业产权经纪人、产权经纪组织签字盖章生效,并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审核盖章,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2010年12月7日,甲方(保证人)全信公司、乙方(债权人)保利公司与丙方(债务人)华葡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约定:乙方向丙方转让其拥有的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保利影城部分资产的所有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923.47万元,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甲方有义务为除首期支付价款之外的其余款项277.04万元的债务履行提供合法的担保;本合同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产权交易合同》,不因《产权交易合同》的无效、被撤销而无效或被撤销;甲方提供的保证系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连带责任保证;甲方的保证范围为全部债务;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自《产权交易合同》项下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2010年12月16日,华葡公司给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转让价款(略)元。

2010年12月20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No.(略)),交易机构审核结论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经审核,各方交易主体行使本次产权交易的行为符合交易的程序性规定,特出具此产权交易凭证。

2010年12月29日,保利公司与华葡公司对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保利影城的1353台(套)设备和1项装修工程进行了转让交接,双方在资产转让清单上均加盖公章并由经办人员签字。

2011年3月18日,华葡公司给保利公司发出要求履行合同的函,提出,贵方至今没有将合同标的物交割于我方,已给我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贵方的履约诚信已经丢失,因此,我方暂时不能继续向贵方支付剩余的合同款。

在一审庭审中,保利公司还提交了重庆保利影城停业期间支付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付款回单和发票,员工工资表以及转帐凭证,2010年2月至2010年7月重庆保利影城的各项营业收入的完某凭证,以及因停业退赔的会员卡、兑换券等证据材料,旨在证明华葡公司因占用重庆保利影城而导致保利公司无法正常经营的损失。华葡公司均不认可。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保利公司与华葡公司签订的《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以及双方与全信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确认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挂牌公告发布的重庆保利影城资产转让项目属物权项目;保利公司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给各意向受让方发布的风险提示函中明确说明“1、此次重庆影城资产转让纯属资产转让,不涉及影城的债权、债务等权利(含经营权)、义务的转让。2、影城的租赁协议不在此次转让范围内,依然由我方承租。3、转让成交后,请在我方规定的期限内,在不破坏影城主体结构的情况下,尽快把受让的资产全部搬走,以便我方安排后续经营”;竞价方案(网络竞价-多次报价)中规定“出让目的:资产更新”;保利公司关于重庆保利影城资产转让竞价方案澄清申请的答复意见中明确本次产权交易为“资产转让”,本次产权交易中我方从来没有关于“转让经营场地”的承诺;在网络竞价中,华葡公司通过四轮竞价以923.47万元成功竞价;在双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中约定“第某条产权转让涉及的企业职工安置。此次资产转让不涉及企业职工安置。第某条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的承继和清偿办法。此次资产转让不涉及本条款。第某条产权转让中涉及的资产处置。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本次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布的挂牌公告、竞价方案,以及双方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中,均显示交易标的为重庆保利影城部分资产,并不包括经营场地。虽然华葡公司针对风险提示函提出了《申诉函》、针对竞价方案提出了《关于要求对竞价方案有关内容作出澄清并中止本次交易的申请》,但是随后的竞价成功、签署合同、支付首付款等行为表明,华葡公司接受了合同条款。其实,在签署正式的产权交易合同前,作为意向受让方,华葡公司完某有机会选择合理退出,而且不会因此受到利益损失。

产权交易合同第某条约定“产权交割手续的完某。经甲、乙双方协商和共同配合,由乙方完某所转让资产的交割手续。甲方已明确告知乙方,乙方在完某所转让资产的交割手续后应注意以下事项:鉴于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保利影城所在房屋为甲方向房屋产权所有方承租,因此乙方在未取得该房屋合法使用权利的情形下办理资产交割手续后不得影响该房屋所有权人以及其他合法使用权人对该房屋的使用”,在双方对所转让资产进行了转让交接后,华葡公司应当将相关资产搬离原地,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的搬离时限,以法院确认的为准。故保利公司要求华葡公司将相关资产搬离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因此要求华葡公司赔偿占用房屋而导致的经营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产权交易合同第某条约定“产权转让总价款的支付。经甲乙双方约定,此次资产转让价款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首付款为交易价款的70%,乙方须在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支付至甲方账户,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乙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提供担保合同,余款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全部付清,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延期付款利息”,故保利公司要求华葡公司支付余款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延期付款利息,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重复计算,法院不予支持。

产权交易合同第某一条违约责任约定“乙方未能按期支付产权转让的总价款,每逾期一天,应按总价款的0.3%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未足额支付产权交易价款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另行交易”,故保利公司要求华葡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求,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华葡公司不同意支付违约金,有关违约金的计算,以法院确认的为准。

依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全信公司对华葡公司在产权交易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全信公司应对华葡公司向保利公司支付的余款以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保利公司要求全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某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某八条、第某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一、华葡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保利影城的一千三百五十三台(套)设备和一项装修工程(详见双方签字确认的重庆保利影城资产转让清单)搬离重庆市X区X路五十九号恒通云鼎大厦六层,并承担搬离费用。二、华葡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保利公司交易余款二百七十七万零四百一十元。三、华葡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保利公司违约金八十三万一千一百二十三元(自二○一一年三月八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总价款九百二十三万四千七百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三计算,不能超过欠款二百七十七万零四百一十元的百分之三十)。四、全信公司对以上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全信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华葡公司进行追偿。六、驳回保利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利公司、华葡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保利公司主要上诉理由:第某,一审法院没有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判决是错误的,其判决数额没有依据;第某,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华葡公司违约行为导致占用保利公司场地产生的经营损失是错误的。综上,保利公司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第某项、第某、第某项,依法进行改判,诉讼费用由华葡公司、全信公司承担。

华葡公司针对保利公司的上诉理由,在二审中答辩称:不同意保利公司的上诉理由。

全信公司针对保利公司的上诉理由,在二审中答辩称:不同意保利公司的上诉理由。

华葡公司主要上诉理由:第某,《风险提示函》内容不是合法有效的,《产权转让公告》的变更需要审批某重新发布,且《风险提示函》没有履行程序是无效的;第某,仅将《产权交易合同》作为本案争议合同理解是片面的,争议合同的订立经历了特殊的缔约程序,是经过一系列过程成立的,《产权转让公告》、《资产评估报告》、最终的《产权交易合同》构成了有机完某的合同;第某,一审法院认定涉案资产交割是错误的。综上,华葡公司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保利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保利公司承担。

保利公司针对华葡公司的上诉理由,在二审中答辩称:不同意华葡公司的上诉理由。

全信公司针对华葡公司的上诉理由,在二审中答辩称:同意华葡公司的上诉理由。

上述事实,有保利公司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挂牌申请书、挂牌转让公告、资产竞价方案(网络竞价-多次报价)、产权交易凭证、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批某、公证书、风险提示函、申诉函、关于要求对竞价方案有关内容作出澄清并中止本次交易的申请、关于重庆影城资产转让竞价方案澄清申请答复意见、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报价记录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结果一览表、重庆保利影城资产转让清单、担保合同,华葡公司提供的产权转让公告、资产评估报告书、重庆保利影城资产转让清单、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要求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履行合同的函及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及查询结果、收据、电汇凭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保利公司与华葡公司签订的《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以及双方与全信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院确认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010年8月24日,保利公司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保利影城资产挂牌申请后,挂牌公告发布的重庆保利影城资产转让项目属物权项目,为避免各意向受让方对交易标的产生某种误解,从而误导投资决策,2010年10月25日,保利公司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给各意向受让方发布《风险提示函》,就此次资产转让情况做出一些澄清与披露。其后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布的竞价方案将《风险提示函》中内容进一步予以明确,对交易的标的物情况进行具体的公布,虽然华葡公司针对《风险提示函》提出了《申诉函》、针对竞价方案提出了《关于要求对竞价方案有关内容作出澄清并中止本次交易的申请》,在签署正式的产权交易合同前,作为意向受让方,华葡公司完某有机会选择合理退出,不接受《风险提示函》、竞价方案的具体内容,但是随后华葡公司的竞价成功、签署合同、支付首付款等行为表明,华葡公司接受了《风险提示函》、竞价方案的具体内容并通过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方式予以确认,因此,现华葡公司关于《风险提示函》的内容不合法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2010年12月29日,保利公司与华葡公司对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保利影城的1353台(套)设备和1项装修工程进行了转让交接,双方在资产转让清单上均加盖公章并由经办人员签字,现华葡公司提出资产没有交割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产权交易合同》是依据产权交易的各项程序,将《产权转让公告》、《资产评估报告》、《竞价方案》等各项内容最终结合产生的,是交易双方一切权利义务的最终承载体,因此,应当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因此,华葡公司关于仅将《产权交易合同》的作为涉案合同理解是片面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产权交易合同第某一条违约责任约定“乙方未能按期支付产权转让的总价款,每逾期一天,应按总价款的0.3%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未足额支付产权交易价款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另行交易”,故保利公司要求华葡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一审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调整并无不当。产权交易合同中对资产搬离的具体时间没有明确约定,因此,保利公司要求华葡公司给付迟延搬离资产产生的经营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保利公司与华葡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五十三条第某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万四千四百一十三元,由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一万八千七百五十一元(已交纳),由重庆华葡投资有限公司、世纪全信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三万五千六百六十二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二万零六十四元,由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八万四千四百零二元(已交纳),由重庆华葡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负担三万五千六百六十二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巩旭红

审判员宋毅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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