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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乙、贾某乙、贾某丙、贾某丁与贾某戊、府谷县卫生局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贾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贾某丙自然村X号。

原告贾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贾某丙自然村X号。

原告贾某丙,又名贾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贾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东平,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委托代理人贾某丙,男,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X区X路,系原告贾某乙之子。

被告贾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卫生室医生,住(略)。

被告府谷县卫生局,住所地府谷县X镇。

法定代表人张某己,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余某某,任该局副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乙、贾某乙、贾某丙、贾某丁与被告贾某戊、府谷县卫生局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乙、贾某乙、贾某丙、贾某丁以经村委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乙、贾某乙、贾某丙、贾某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贾某乙、贾某乙、贾某丙、贾某丁负担。

审判长赵某燕

代理审判员杨卫东

代理审判员邬宇燕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温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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