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华,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某某。
委托代理人苏某。
原审被告河南亚能天元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X乡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河南中集天元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X乡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二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员九胜,系该二单位法律顾问。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邢某某、原审被告河南亚能天元电力有限公司、河南中集天元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华,被上诉人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苏某,原审被告河南亚能天元电力有限公司、河南中集天元电力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员九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上诉人李某某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刘占军
代理审判员郭旭飞
代理审判员张攀峰
二0一0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马志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