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
委托代理人郭海滨,江苏金朝阳律师某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乙。
委托代理人张成军,江苏中阳律师某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
委托代理人师某某。
上诉人刘某甲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09)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中,上诉人刘某甲与被上诉人韩某、被上诉人刘某乙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韩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上诉人刘某甲人身损害损失30%的赔偿责任(从其先行支付的款项中扣除);被上诉人刘某乙承担承担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上诉人刘某甲人身损害损失70%的赔偿责任,向刘某甲赔偿x.3元。
二、一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刘某乙承担;二审诉讼费310元减半收取为155元由上诉人刘某甲承担。
三、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法院正式调解文书的送达不影响本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孙庆
审判员刘某
代理审判员朱红雷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