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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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女,生于X年X月X日。系本案被害人袁××之母(未出庭)。

委托代理人王爽,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凌某,又名凌X,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马某某、郭某乙,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凌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蛉鞠罕嵩鹛吖K凇咴纤坦谐剑翊旅呤纤嬖烁跞镣痢浴灰姹烁娜傅锓凶愿鹤旒稍镁鸺晌颍鞠罕嵩鹛唐滦绞翊旅呤纤K尽罕涝ㄒ榉勺铣楹ヒタ薪诵狭⒑蟛砩@稀倌卣讼袢烀旒翰冈芍炫旒辈庠龇コ种吖剑翊旅呤纤嬖烁娜泶死跞唬姹烁槿m青彦及其辩护人马某某、郭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2月7日19时左右,被告人凌某寻找妻子徐××至本村X村民凌××家附近,看见徐××与方城人袁××正在发生性关系,即追打袁××至小店乡X组西北麦地内,持刀将袁××背部、腿部扎伤。经法医尸体检验:袁××死于创伤性休克。为指控犯罪,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及有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凌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判处十三年至十五年之间量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建荣的代理人诉称:被告人凌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由于凌某的犯罪行为造成其儿子袁金山死亡,凌某应当赔偿袁××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骨灰寄存费等共计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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